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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喷淋+UV光解+活性炭吸附”VOCs管理设备超支12倍罚款26万元

发表时间: 2023-11-23 作者: 除尘环保设备系列

  原标题:“喷淋+UV光解+活性炭吸附”VOCs管理设备超支12倍,罚款26万元

  该企业配套“喷淋+UV光解+活性炭吸附”管理设备,但现场闻到显着刺激性气味。执法人员现场托付第三方查验测验公司进行采样检测,成果显现总VOCs的排放浓度超支12.13倍,总VOCs的排放速率超支2.38倍。对该单位超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罚款26万元。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里水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做现场查看时发现,该单位首要从事手机壳喷漆加工,首要出产设备有主动喷涂线条,已配套“喷淋+UV光解+活性炭吸附”管理设备,但现场闻到显着刺激性气味。

  执法人员现场托付第三方检测公司进行采样检测,成果显现总VOCs的排放浓度超支12.13倍,总VOCs的排放速率超支2.38倍。

  里水监督管理所向该单位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单位超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背法律规则的行为处罚款26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出产经营者建造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揭露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契合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恪守要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操控要求。

  第九十九条 违背本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许约束出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同意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责令歇业、封闭:

  (二)超越大气污染物排放规范或许超越要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操控目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