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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302起、罚款1161万余元襄阳发布年度十大生态环境执法案例

发表时间: 2024-01-30 作者: RCO催化燃烧设备系列

  近日,湖北省襄阳市生态环保局发布2022年度十大生态环境执法案例。据了解,2022年襄阳生态环境部门共对302起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214件,罚款1161.8912万元。其中实施查封扣押9件,实施限产、停产3件,实施移送行政拘留4件,移送涉污染犯罪案件4起,实施轻微不予处罚案件7件。

  公布的大气环境类违法典型案例共3个。襄城区某公司违法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中,去年2月襄阳大气超级站和市区部分国控站点 SO₂数据突升,市生态环境局迅速组织专家组分析排查,锁定 SO₂数据超标是由襄城某公司排放生产废气所致。该企业先后两次进行设备调试,由于炉温尚未达到所需温度,沸腾炉内烟气无法制酸,导致排放废气中 SO₂超标,疑似存在泄漏现象。2月27日,经第三方环保公司对该公司硫酸尾气排放口进行执法监测,显示 SO₂、硫酸雾均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制该公司于去年4月24日至5月24日硫酸减产50%,并处罚款39万元。

  襄州区某汽修厂违反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中,去年4月,襄州分局根据市大气污染防治中心巡查交办线索,现场核查发现襄州某汽修厂在机动车维修中进行喷漆作业,且活性炭吸附箱无过滤棉及活性炭,没有保持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影响旁边的环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5月10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

  高新区某公司违反大气污染防治制度案中,去年11月8日至10日,襄阳先后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橙色预警,高新区某公司作为应急响应的排污单位,丝网印刷生产应当停产。11月11日,高新分局巡查时该公司未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当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用来生产的孔板彩印生产线总控电源箱予以查封。

  公布的案例中,襄阳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从发现数据异常、排查成因到现场摸排、确定污染源、现场查明原因,通过提升科学监测和强化污染因子实时分析研判预警能力,为快速查办超标排放的违法案件提供了有力支撑。通过严格管控,对拒不执行应急响应管控措施的工业公司快查快处,实行严厉打击,有效震慑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推动全市空气质量持续快速改善。

  公布的水环境类违法典型案例共两个。在南漳县5名城镇居民在一级水源保护区内从事钓鱼活动案中,去年7月,南漳分局接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提供线索,反映饮用水源地三道河水库内有人违法钓鱼。环境执法人员赶赴现场发现,5名城镇居民在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三道河水库)内从事钓鱼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7月25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分别处以罚款。

  在襄城区刘某某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中,去年8月,襄城分局在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刘某某在租用场地从事酸洗石子生产,产生的清洗废水通过一根黄色的塑料软管排入场地西侧的土坑内,未做防渗措施,现场用PH试纸对排放的清洗废水测试,呈酸性。执法人员立即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公司对该洗石厂现场取样,并与公安部门取得联系,提前介入,锁定证据。经第三方检验测试公司检测报告显示排放的废水PH值为2.04,超过了规定的排放限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去年8月12日,执法人员对其用于生产的配电设备予以查封,9月16日,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书》,对刘某某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停产整治,并处罚款21万元。11月,公安机关对刘某某作出了拘留12日的处罚决定。

  公布的案例中,襄阳生态环境执法部门通过部门紧密协作,遏制了游泳、垂钓等环境违法行为,普及了饮用水源保护相关知识,有效保护了饮用水安全,排除了安全隐患。综合运用“查封”“停产”“移送拘留”配套办法,是近年来襄阳市生态环境系统全面学习环保法的实践证明,在社会中起到了强有力的震慑效应。

  公布的固体废物类违法典型案例,是枣阳市某公司非法倾倒农药废物案。去年3月,枣阳分局接群众举报,枣阳某公司于2021年10月将车间租赁给贺某用于生产农药氰霜唑,生产过程中的农药废物暂存厂区内废水收集池。该公司在没有配套建设防治污染设施和取得《湖北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其法定代表人陈某收取贺某处置费用,授意工人何某、司机王某擅自将40吨未经处理的农药废物分四次抽入槽罐车,运至熊集镇境内倾倒,造成环境严重污染和公私财产损失严重。去年5月31日,枣阳分局依法将该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及责任人陈某、何某、王某、贺某依法移送公安部门,8月29日,对该涂装有限公司处所需处置费用3.5倍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公布的排污许可类违法典型案例共有两个,一是保康县某医院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案。去年5月,保康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发现该医院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对产生的废水中悬浮物每周检测一次,粪大肠菌群每月检测一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6月27日,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二是襄阳某医院违法设置排污口案,去年4月,东津分局在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襄阳某医院违规设置排污口,将院区污水通过雨水管网直排河流。5月20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

  公布的噪声类违法典型案例,是樊城区某家具店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案。去年5月,樊城分局接群众投诉对某家具店现场调查,该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使用除尘设备时产生噪声。根据检测公司出具报告数据显示,该单位居民点检测点位测定值为66.8dB(A),超标6.8dB(A)。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8月1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2万元。

  公布的自动监控类违法典型案例,是宜城市某公司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去年8月,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巡查,发现宜城某公司多时段修改烟气自动监测设备中标准空气过量系数,修改值均高于排放标准规定的系数值1.7,数据严重失真。执法人员当即对该公司烟气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扣押并委托第三方鉴定。11月20日,经评测认定该公司在烟气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过程中修改标准空气过量系数的行为,严重干扰监测数据的正确性。11月22日,宜城分局依法将该公司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及相关责任人张某、张某、谢某某、周某某等4人移送公安部门。目前,宜城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

  公布的案例中,襄阳生态环境执法部门首次采用“环境DNA”同源性分析系统,快速生成溯源比对结果,在最短的时间内锁定污染源头、固定排污证据,从原水“指纹库”中锁定关键证据,极大地提高了证据效率。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于2022年6月5日正式实施,对噪声超标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了具体规定,为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精准打击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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